打公益旗、行企業之實?立委施壓變更土地?

foodBANK
Feb 4, 2021

變更一塊農地容易嗎?也許關鍵就看如何認定「公益」的問題,持續追查苗栗縣政府如何將一塊「特定農業用地」變更成私立醫院用地,政府單位如何打著「公益」對農地上下其手,跳過任何國土法規,輕鬆變更農地,然而未來公益定義,會不會成為農地變更與炒作的最大殺手?

周遭被灌溉溝渠包圍(私立醫院預定用地)

根據維基百科的整理:所謂公益,指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公益為後起詞,其意是公共利益,公益是它的縮寫。社會公益組織,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追求目。

這是民眾清楚理解的公益定義,然而對私人企業呢?

法規不足讓「公益」有了各自解讀空間

翻查法規時了解,在「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定義公益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民間團體。

根據「社會福利設施」定義之項目,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社會救助機構、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

而醫院可分公立、財團法人與私立醫院,其中公立醫院享有稅制優惠,私人醫院則是必須繳稅,介於中間的財團法人醫院屬於捐助人捐財產給社會、並藉此抵稅,並被認定為公益性質。

在 104 年時,財團法人公益性問題才修法審議,然而對於打「公益」名義變更土地的問題,卻未曾被揭露,而苗栗縣東大骨科變更案爭議就在於此,私立醫院也不是財團法人,如何滿足公益條件!?

當時審議草案就明敘了醫療院所相關公益性質的定義:

醫療財團法人收入結餘應優先提升員工待遇及增聘人力,並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增設監察人、董事會成員納入員工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以及主動公開捐助章程、財務報告、關係人交易等,以彰顯其公益之本質。透過修法,讓法人自治以及政府監督管理的法令依據更加完善,可以更公開透明,也更有效率。

東大骨科醫院(基本資料)非財團法人

也因如此,苗栗縣政府通過私立醫院以公益之名變更,此例一開,未來會不會有更多類似的案件以 ”公益” 為名來變更農地?大家更好奇,為何私人醫院並非財團法人如何認定公益?此案通過,那財團法人醫院又算什麼?然而真正的問題是打著「公益旗幟」變更土地的案例,全台還有多少?

私立醫院如何滿足這個原則?行政院農委會又依那條「公益法規」原則通過與認定土地變更案?再則苗栗縣東大骨科醫院申請內容,包含相關手術、醫療門診等設施,並未滿足「社會福利設施」內容,農業單位為什麼一次又一次的包庇放水?

中央推地方地方推中央,有立委施壓?

在 110/2/3 號農委會回覆:

經農委會解釋說明,其醫療部分屬「公益性福利設施」項目之一…。

地方說「公益」問題是中央農委會「某技正」來認定,記者訪問苗栗縣政府農業處問:「農委會技正有什麼權責,能比立法委員還大,可以先違反所有國土法規,然後再認定私立醫院符合公益?是哪個技正?能不能給我們聯絡資訊?」苗栗縣政府農業處幫忙聯絡後回覆:「該人員從原本的企劃處升官到別的單位,已告知對方聯絡方式,會再與我們聯絡認定符合公益相關資訊。」

然而 110/2/1 號致電至今,遲遲未收到此技正的回覆。然而農委會就在 110/2/5 又行文將問題推回到地方,整起土地變更案沒有違法問題?而回顧 110/2/3 農委會堅定的回覆,不禁讓人質疑,私立東大骨科醫院土變更案公益性爭議,政府機關認定標準能不能經得起社會的檢視?

農委會無法回覆公益問題,將問題再推回地方

根據衛福部與財團法人等相關公益之定義法條,依然無法理解「農委會」從哪個標準來認定,非財團法人醫院為何能滿足公益性福利設施?又如何滿足哪條公益原則?該公益標準又由哪個主觀機關認定?

然而有關單位絕口不提,私立醫院是如何被認定具「公益」條件,屢次跳過此問題正面回覆,然而「醫療」不等於公益,何況是私立醫院。本件農地變更案追蹤過程中,信件與電話來往不下三次以上,訪問過程中,苗栗縣農業處推給農委會,而農委會則推給地方政府,兩個單位皆無法明確回覆:

  1. 私立醫院是依據哪些法條認定「公益」?
  2. 私立醫院又如何認定「公益」性質?

當然,相關單位持續踢來踢去模糊問題,更有趣的是不同單位,回覆信件相差一分鐘,回覆內容一字不差,不禁更讓人懷疑,從上到下都疏通打點好了?原來「公益自助餐」還能拿來變更農地發大財!

中央單位與苗栗縣政府相差一分鐘回覆,回覆內容皆相同。

聞其聲不見其影,先通過再說?

預定地灌排流向示意圖(黃色範圍為預定地位置)

更有趣的是,變更土地四周環繞皆為下游灌溉水源,相關單位未看見提出未來對附近農地的影響評估,而根據農委會 102 年頒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的第二項第三點說明「對於不得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之審查事項,強化相關審查要件,包括使用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者;⋯農業主管機關均不予同意變更使用,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這塊農地變更申請,農政單位似乎完全跳過法規的限制,負責審查的權責單位有沒有瀆職?或背後有誰在施壓?

計畫充滿瑕疵,卻可以關關難過關關過?

無法理解充滿瑕疵的農地變更案,為何可以通過層層審查?非財團法人醫院如何藉公益之名來變更土地?公益到底是哪個主管機關說的算?農地變更的大漏洞,何時可以修補?

在「政客的大富翁遊戲,誰毀了我們的優良農地?」報導後,網友紛紛笑說:「有沒有農地?我們來用公益來炒地皮!」、「是自己人找法條解釋,不是自己人坐牢等保釋」、「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橋。」、「藍綠都是一樣」、「對不起!草率了~」、「原來是苗栗國啊」等。

農田相關保護法條從地下工廠問題實施至今,只看見打假球的官僚大喇喇超譯公益,用權責上的專業與傲慢,曲解相關法律條文為特定人或企業開設後面?

私立醫院預定地溝渠旁的農地

一個公益、同一個政府、不同機關、各自解讀?沒有一個主管機關能正面回覆,為何能完全跳過國土法規跟沒有公益實質認定下,卻可以用公益名義變更農地,然而這個漏洞政府何時補足?

此案一開,將成為私人企業打著公益旗幟變更土地的參考案例,然而以後「公益」定義又由誰來認定?

延伸閱讀:

  1. 「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者課稅大不同
  2. 打公益旗、行企業之實?財團醫院作風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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