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掮客的大富翁遊戲?誰毀了我們的優良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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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in readJan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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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民眾來說,要變更一塊 一級敏感地區 的「優良農地」有多困難?也許我們不了解相關規定,但多數民眾都了解,優良農地要變更是非常的困難。依照《農業發展條例》基礎的下,優良農地要變更用途,如果非「政策性」與「公益性」想必幾乎是不可能變更通過!然而從《天下雜誌》光電問題的報導後,也許有更多問題需要共同思考,臺灣的農地政策真的缺少法條來保護嗎?

苗栗五張犁圳旁優良農地與灌排

臺灣農地問題從地下工廠至今,接著又面臨著太陽能蠶食危機,雖然通盤檢討修法通過相關法案,然而臺灣相關「優良農地」面對的威脅,有確實獲得改善了嗎?也許我們可以從苗栗這個案例來思考,農地保護條款如何形同虛設?誰參與了這場圈地大富翁的遊戲?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法規「變」不過,反正來往公文能「辯或騙」過!?

東大骨科醫院使用農業用地說明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依第 10 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屬變更非農業範疇者,除具政策性或公益性外,如變更為住宅建築使用、低污染工業區、廢棄物處理場及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等項目,明定不得使用,以維護優質農業生產區域

多次會議內容皆為簡要的「原則同意設立。」而農業相關主官管機關也未提及矛盾

根據此要點基礎下,受保護的農業用地要變更用途,幾乎是比登天還難!

然而,從苗栗「東大骨科醫院」變更案不禁讓人好奇,為何連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回覆都在迴避基礎法律問題?翻開「東大骨科醫院」計畫書內容了解,土地變更案位於一級敏感區(優良農地)苗栗縣苗栗市維祥小段第 186、187、188、189 地號四筆土地。

苗栗縣苗栗市維祥小段第 186、187、188、189 地號(內政部營建屬)

整理過往公文來往內容,未曾看見苗栗縣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對此案提出問題與質疑,甚至對設立醫院所在地下游農地水源影響未見任何專業報告外,且引用的部分數據也沒明確的來源與佐證。然而根據我們了解「東大骨科醫院」計畫案內容,依照計畫書內提出的「合理性」、「必要性」與「無可替代性」與「公益性」等發現幾點疑問:

  1. 國人 60 歲以上膝關節退化症狀者約有 60%–70%(此數據引用從何而來?年份?)
  2. 苗栗市道路狹窄、交通壅塞、停車不便⋯⋯等問題。(此評估從何而來?跟醫院的開發必要使用優良農地關聯性?)
  3. 興辦計畫書裡面的合理性內容,通篇在談土地面積使用合理。
  4. 土地無可替代性論證不足,計畫書只提交通問題,並非與醫療開發相關內容。
  5. 此為私人醫院開發並非公益屬性,變更許可的「公益性」正當性不足。
  6. 畫全未提及一級敏感區與「優良農地」與下游農地影響評估報告。

一路審查,為何苗栗縣政府主管機關未提出任何的質疑?

一級敏感區報告(苗栗縣苗栗市維祥小段第 186、187、188、189 地號)/ 內政部營建屬

第一點疑問、經查 108 年醫師公會調查結果,國人 58 歲以上 1/5 會罹患膝關節退化症,並非計畫書所提 60%–70%,而計畫書內並沒告知引用的年份、來源與依據。

第二點、現址位於苗栗市四維街旁與經國路(舊後汶公路)相差約一米以上,若先不探討違反「政策性」與「公益性」不適法問題,市區交通問題與現址的設立與其他院所的整體性評估內容報告為何?為何沒有相關依據即可考?

第三點、計畫書內容針對「合理性」與「必要性」內容描述皆未明確談起苗栗人口現況、醫療人才與醫療資源等相關數據佐附評估必要之原因,內容只指出變更後的「容積率」與「建蔽率」相關規範合理性與必要性,此內容為建設時的執行內容,並非完整案件評估的實質審查內容!

第四點、無可替代性問題通篇在解釋交通位置的無可替代性,沒有鄰近醫院服務差異性?整體需求解說與醫療資源現況?而土地無可替代性,根據調查在周圍一公里內,尚有台糖未開發標售不出的明駝段建地五六公頃,及聯合大學附近幾百公頃農牧用地,土地的無可替代性的陳述完全無法符合。且相關數據採用 104 年的醫療數據作為評估?

使用 104 年數據作為評估內容?

第五點、東大骨科醫院為私人醫院盈利並非公益性,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說明: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民間團體。
無法滿足法定「公益性」之基本原則。

第六點、完全迴避解釋與監督《農發條例》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事項。也未看見下游良田的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甚至院所相關廢水處理計畫。

地處灌溉水源環繞,下游農地的未爆彈?

既然該計畫案於優良農地上非 政策性 公益性,更無完善的 合理性 必要性 無可替代性 陳述,那為何苗栗縣政府農業相關主管機關未提出相關質疑與駁回?還是有受其他的外在壓力?而根據現地走訪了解,此計畫位置更位於農田灌溉溝渠 五張犁圳 旁。

根據農委會 102 年頒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的第二項第三點說明「對於不得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之審查事項,強化相關審查要件,包括使用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者;…農業主管機關均不予同意變更使用,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五張犁圳溪水為農田灌溉所用

苗栗縣政府審查「東大骨科醫院」土地變更案內容皆未看到主管機關提及確實內容,位於一級敏感區與優良農地,土地變更預定地周遭受灌溉水圳包圍,未來醫院產生的廢水如何處理?下游農地灌排的污染風險是否有做出相關評估?為何苗栗縣政府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未提出任何質疑?

根據苗栗市田寮排水系統分洪治理第一期內容,位於附近田寮圳更流經苗栗市人口密集區域,兼具灌溉、排水等功能,被視為市區的盲腸,近年也投入快 10 億改善。然而,整起變更案一路送審都沒看見任何有關單位提出相關質疑點?這讓人確實有更多的遐想空間!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三點:「對於不得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之審查事項,強化相關審查要件,包括使用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者。

規避了環境影響評估,送件也一路暢通?

苗栗縣政府直接跳過《農發條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法律事項,對於相關適法性回應也無法做完整解釋,如果此案件通過,那中央相關部會與立法院是否也要從此檢討與修訂一級敏感區(優良農地)允許變更或開發的相關定義?一般民眾是不是也有如此寬鬆的定義可以適用?

此案一開,臺灣未來的農地命運會如何?

土地變更未過,慶祝先到?

在變更事項尚未明確之前,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就在 110 年 1 月 7 日,大張旗鼓的舉辦記者會《苗栗縣醫療能量大躍進》並發出建院說明,這更讓人思考土地變更案一路順暢的背後原因,而苗栗縣政府農業處對計畫書未提出任何是不是有什麼壓力?

土地變更送審案未明確,但苗栗縣政府在 110 年 1 月 7 號就頒布預告未來的建院說明會

在全球疫情問題延燒下,全世界都在保障糧食生產的問題,要毀掉一塊優良農地有一百種理由,然而我們保護一塊優良農地卻如此困難?在(2019)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臺灣農地保護政策真的有進步了嗎?即使我們設立了幾百條法規來限制與保護農地,然而破壞優良農地的實際現況一再赤裸裸的發生。

特定人才能參與的大富翁遊戲?農地變更

一般民眾都能了解,如果要將一塊土地分區從原來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是難上加難的事,然而臺灣從臺東早期 美麗灣事件 到全台光電開發衍生的農地問題的思考。政府除了打房與土地政策持續打假球外,農地上的問題是不是也呈現一樣的狀況?然而這是誰的大富翁遊戲?政客?掮客?還是被犧牲未來的台灣人?

福種心田民信善,德詩雨露玉華豐。(鄰近下游農地土地公廟)

在「政策性」、「公益性」、「合理性」、「必要性」與「無可替代性」、「適法性」都不足的情況下,你參與到這場農地上的大富翁遊戲了嗎?如果此案離譜的審查內容都能通過變更,未來會不會變成所有「優良農地」變更的通案參考?這些問題也許需要「立法院」與「農委會」來對社會大眾說明,即使我們有那麼多法條保障農地,為何農地總是先被犧牲的第一順位?

「東大骨科醫院」的土地變更案,讓我們看見,政府部門與主管機關如何曲解法令,圖利財團的違法行徑,也許不是一般民眾可以做到,又或者他們覺得,即使民眾知道了又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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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農業處回覆(內容未明確回覆審查變更的合理性、必要性與無可替代性與質疑的適法性與污水問題等陳述內容):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1 條:「依前條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不得位於區域計畫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依各項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明定得許可或同意開發。」;另按內政部 108 年 9 月 27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16914 號函,關於「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涉及「優良農地」之執行方式說明三:「優良農地為前開計畫規定之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考量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農業主管機關並據以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是以,如農地變更符合前開要點管制規定者,即已符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定,得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作業。」先予敘明。

另按本府衛生局簽復東大骨科醫院於 108 年 6 月 12 日提出第 1 次興辦事業計畫書、109 年 5 月 25 日及同(年) 7 月 7 日所送書件屬興辦事業之修正內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 年 8 月 28 日農企字第 1090013183 號函說明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查本會於 109 年 7 月 6 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刪除原第 6 點第 5 款規定略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得申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並自即日生效。爰依上開新、舊法規適用意旨,本案倘於 108 年 6 月 12 日提出第 1 次興辦事業計畫,且仍屬於受理中之案件,得依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但書所定從優原則之意旨,以舊法規繼續辦理。」合予敘明。

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 年 8 月 28 日前開號函說明三略以:「故本案既經衛生福利部予以核定,後續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之審查作業,依上開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興辦事業之設置,仍應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本案,始符規定。」準此,本案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09 年 10 月 5 日苗衛醫字第 1090021677 號函審認興辦事業計畫符合當地需求並表示支持意見,嗣經本府農政單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續審,並經相關單位會審尚無反對意見,本府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府農農字第1090666582號函原則同意本縣苗栗市維祥小段第 186、187、188、189 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等 4 筆土地變更使用,惟相關審查結論尚非屬本案得否變更使用之行政處分,本興辦事業之准駁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核定。

另有關台端陳述該預定地為灌排上游,四周更環繞灌排一節,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前臺灣苗栗農田水利會) 109 年 4 月 8 日苗農水管字第 1091050788 號函及同(年) 4 月 20 日苗農水管字第 1091050788 號函函復申請人,申請基地規劃之放流水排入台 6 線側溝,非屬該會主管權責範圍,惟依「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不得將事業廢汙水排放至該會灌溉及灌排水兼用渠道並為維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相關放流水之排放應處理至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後再行放流,另如有建築跨該會灌排渠道之需求,應依規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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